Date:2021-11-19 阅读
财政部表示,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以下简称台沙所得税协定)于109年12月2日签署,嗣经双方完成使协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于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适用。台沙所得税协定为我国第34个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该协定可减低跨境贸易投资障碍,为双方经贸投资往来、产业合作及技术交流提供更优质租税环境。 台沙所得税协定共28条,主要由所得来源国(例如沙乌地阿拉伯)就他方缔约国(例如我国)居住者(含人民及企业)取得之各类所得提供合宜之减免税措施,以消除重复课税,并提供争议解决机制,预防或排除跨境课税相关问题。 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 - 居住者:符合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各自税法规定之居住者,包括个人及企业。 适用税目 - 所得税,沙方另包括宗教税(Zakat)。 营业利润 主要减免税措施: 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企业于对方国从事营业未构成「常设机构(以下简称PE)」,其「营业利润」免税。 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续期间超过6个月。 三、服务PE:提供服务期间于任何12个月期间合计超过6个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国企业之人,有权代表该企业在对方国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 但在对方国设立之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发货仓库)仅从事该企业货物之储存、展示或运送、专为该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资讯等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者,不视为PE。 投资所得 主要减免税措施: 一、股利:上限税率12.5%。 二、债权所得(利息):上限税率10%;特定利息免税。 三、权利金: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给付报酬上限税率4%;使用或有权使用无形资产所给付报酬及其他情况10%。 财产交易所得 主要减免税措施: 除一方领域居住者于转让前7年内曾经持有他方领域公司发行股份25%以上股权外,股份转让收益于来源地国原则免税。 争议解决 - 相互协议 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居住者遇有: 一、适用本协定争议。 二、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需求。 三、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机制,以减少关系企业交易事后查核风险及增加税负确定性。 得于一定期间内向任一方领域主管机关申请相互协议,解决或预防跨境课税案件相关问题。 财政部说明,依据经济部统计,109年沙乌地阿拉伯为我国第15大贸易伙伴,我国为沙乌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场,双方贸易关系密切。台沙所得税协定生效后,有助减轻台商于沙乌地阿拉伯所得税负,倘符合该协定相关规定,台湾公司提供沙国公司技术服务之收入,如该台湾公司未于沙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且其于任何12个月派员提供沙国公司技术服务不超过6个月者,于沙国免税(原适用就源扣缴15%)。另台沙所得税协定系平等互惠适用于双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国从事类似营运模式,亦可在我国享受类似减免税利益。又沙国国内税法尚无单方消除双重课税规定,透过台沙所得税协定提供沙国公司消除双重课税机制,可大幅减轻沙方公司租税负担,提升其投资我国意愿,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 财政部强调,台沙所得税协定为我国与中东伊斯兰教国家生效之第1个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具指标性意义。沙国近年推动重要经济政策「愿景2030计画(Saudi Vision 2030)」,积极扩大基础建设,提升外人投资比例,增加非石油收入。台沙所得税协定生效适用将有利台商布局中东市场享有合理安定税负,解决或预防其从事跨境活动面临重复课税争议,排除租税对其从事跨境经济活动决策之干扰,使企业发展及布局回归经济资源分配及市场机制考量。未来财政部将持续本平等互惠原则,推动与经贸投资往来密切国家、有意愿之新南向政策目标及印太地区国家洽签所得税协定,提供台商全球投资布局更完善之租税权益保障。 资料来源: 财政部国际财政司
Date:2021-04-10 阅读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房地合一2.0修法,规定2016年后取得房地、预售屋及特定股权交易,持有2年内出售课45%税率,超过2年、未满5年内出售课35%,祭出重税抑制炒房;新制自今年7月1日施行。 政府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解决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别课征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缺失,健全不动产市场发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产市场方案」及因应近期外界反映不动产交易市场有不当炒作问题,财政部提出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行政院会于今年3月11日通过,送立法院审议。 另外,民众党立委张其禄及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曾铭宗、赖士葆等人,还有民众党团、时代力量党团,也分别提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并案审查。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依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间认定适用税率,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为45%;持有期间超过1年,未逾2年35%;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逾10年20%;持有期间超过10年为15%;另外,因财政部公告的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2年以下的房地则为20%。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修正短期持有的定义,从2年拉长为5年,遏止短买短卖投机行为、房价不当哄抬,落实居住正义。 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短期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持有房地2年内出售课45%税率,持有房地2年以上、未满5年出售课35%。相关条文修正也进一步规范,境内个人持有房地超过5年、未满10年出售课20%,持有房地超过10年以上出售则维持现制课15%;境内营利事业持有房地超过5年,不分持有时间,出售一律课20%税率。 另外,这次修法并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特定股权交易纳入适用,视同房地交易,以打击预售屋炒作和假借公司股权移转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实的避税行为。 所谓特定股权交易,是指未上市柜、兴柜股票或出资额时,交易额度如果超过总股份或总出资额的一半,且该公司股权或出资额50%以上是由境内房地构成,就得纳入房地合一2.0版课税。但交易的股份属上市柜、兴柜股票者不适用。 至于非境内个人、境外营利事业房地合一2.0税制,朝野立委也支持行政院版本,通过持有房地2年内出售课45%税率,持有房地超过2年以上出售课35%税率。 这次修法在相关条文中也依照行政院提案通过,增订排除条款,包括因财政部公告的调职、非自愿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内房地,以及个人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作兴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内完成并销售房地者,税率为20%。 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同时也规范,个人、营利事业依都市更新条例参与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参与重建,于兴建房屋完成后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如果在5年内第一次移转登记,可适用较低的20%税率。 有关房地合一2.0版适用范围,规定自2016年后取得房地起算,与现行规定一致。 此外,房地合一2.0相关修法的生效日,三读通过条文明定,自今年7月1日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 中央通讯社
Date:2020-03-19 阅读
近期国际金融情势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证券市场波动,为维持证券交易市场之秩序及稳定,保障投资人权益,避免个股价格因放空交易行为加速跌势,金管会于本日宣布自即日起采行下列措施: 一、 投资人融券卖出或向证券交易所借券系统、证券商或证券金融事业借券卖出上市(柜)股票及台湾存托凭证,于该有价证券当日收盘价跌幅达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融券及借券卖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盘价跌幅仍达3.5%以上,则持续进行价格限制措施。但证券商及期货商因办理业务之避险需求所为之融券及借券卖出,不在此限。 二、 限制不得以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融券及借券卖出之交易日,投资人从事有价证券当日冲销交易,现券卖出后未完成反向交易,其卖出价格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者,不得变更交易类别为融券卖出或借券卖出。另金管会表示,请证券商多提醒投资人注意相关交易风险。 金管会鼓励上市(柜)公司可在资金调度有余裕的情况下,适时实施库藏股,以保障股东权益及强化投资人信心。经统计截至3月18日止,上市(柜)公司目前执行中之库藏股计有62件(上周新增15件、本周新增30件),预计最大可买回金额共约241.57亿元。 由于国内防疫措施得宜,目前已将国境管制再升级,且台商回流及转单效应应有助台股基本面,金管会将持续关注疫情对总体经济影响及台股表现,倘股市发生非理性下跌情事,金管会将适时进行评估及应变。 发布单位: 金管会
Date:2019-05-31 阅读
一、 为明确规范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外国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及报缴规定,在我国办理税籍登记与报缴营业税新制规定,及所得税年度课税原则,自106 年度起适用,择要说明如下: (一) 我国来源收入认定规定 1、 外国营利事业于我国境外产制完成之商品(例如单机软体、电子书等),仅改变其呈现方式,以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下载储存至电脑设备或行动装置供我国境内买受人使用之电子劳务,其取得之报酬非为我国来源收入。但需经由我国境内个人或营利事业参与及协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2、 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即时性、互动性、便利性及连续性之电子劳务(例如线上游戏、线上影剧、线上音乐、线上视频、线上广告等)予我国境内买受人,其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3、 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有实体地点使用之劳务(例如住宿服务、汽车出租服务)取得之报酬,无论是否透过外国平台业者,其劳务提供或经营地点在我国境外者,非我国来源收入。 4、 外国平台业者于网路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内外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为我国境内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其向买卖双方所收取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二) 所得计算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取得之报酬依上开规定认定属我国来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规定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及依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应归属我国课税所得额: 1、 减除相关成本费用 (1) 可提示帐簿、文据供核者,以收入核实减除成本费用计算所得额。 (2) 无法提示帐簿、文据,但可提示合约、主要营业项目、我国境内外交易流程说明及足资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核定其主要营业项目者,以收入按该主要营业项目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计算所得额;其核定属经营「提供平台服务之电子劳务」者,净利率为30%。 (3) 不符上开规定者,以收入按稽征机关核定之净利率 30%计算所得额。 (4) 稽征机关查得实际净利率高于依上开规定核定之净利率者,按查得资料核定。 2、 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国境外者,依下列规定认定我国境内利润贡献程度 (1) 可提示明确划分我国境内及境外交易流程对其总利润相对贡献程度之证明文件者,核实认定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劳务提供地与使用地均在我国境内(例如境内网路广告服务)者,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 100%。 (3) 不符上开规定情形者,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 50%。但稽征机关查得实际境内利润贡献程度高于 50%,按查得资料核定。 (三) 课征规定 1、 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依上开规定计算我国应课税之所得额,课征方式如下: (1) 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但该外国营利事业向稽征机关申请并经核定其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者,得以我国来源收入依该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2) 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外国营利事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于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依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2、 外国营利事业如为平台业者,应以其收取之销售价款课征所得税。其代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例如线上游戏软体供应商)收取全部价款,但实际仅收取平台手续费者,得提示相关合约、转付价款证明,其转付价款为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之我国来源收入者,并应提示已完纳我国所得税之证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缴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按实际收取之平台手续费课征所得税。外国平台业者就转付价款扣缴税款时,得以个别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经稽征机关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汇报稽征 机关其转付价款扣缴税款计算资料。 (四) 申请退还溢缴之扣缴税款规定 自106 年度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已扣缴之税款,与依上开规定计算之应扣缴税款不同,致有溢缴之扣缴税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 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我国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如有借法律形式虚伪安排,适用上开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课税规定,不当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稽征机关将按实际交易事实依法课征所得税。 发布单位: 财政部赋税署
Date:2019-01-02 阅读
为促使境外电商业者来台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境外电商营业税课税新制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为掌握其销售电子劳务予台湾境内个人之资料及税源,财政部规定境外电商业者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即应申请办理税籍登记。 关于境外电商业税籍登记申请以及报缴营业税事宜,境外电商业者可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申请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资料来源参考: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