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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征所得税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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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19-05-31

一、 为明确规范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外国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及报缴规定,在我国办理税籍登记与报缴营业税新制规定,及所得税年度课税原则,自106 年度起适用,择要说明如下: (一) 我国来源收入认定规定 1、 外国营利事业于我国境外产制完成之商品(例如单机软体、电子书等),仅改变其呈现方式,以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下载储存至电脑设备或行动装置供我国境内买受人使用之电子劳务,其取得之报酬非为我国来源收入。但需经由我国境内个人或营利事业参与及协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2、 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即时性、互动性、便利性及连续性之电子劳务(例如线上游戏、线上影剧、线上音乐、线上视频、线上广告等)予我国境内买受人,其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3、 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有实体地点使用之劳务(例如住宿服务、汽车出租服务)取得之报酬,无论是否透过外国平台业者,其劳务提供或经营地点在我国境外者,非我国来源收入。 4、 外国平台业者于网路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内外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为我国境内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其向买卖双方所收取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二) 所得计算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取得之报酬依上开规定认定属我国来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规定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及依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应归属我国课税所得额: 1、 减除相关成本费用 (1) 可提示帐簿、文据供核者,以收入核实减除成本费用计算所得额。 (2) 无法提示帐簿、文据,但可提示合约、主要营业项目、我国境内外交易流程说明及足资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核定其主要营业项目者,以收入按该主要营业项目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计算所得额;其核定属经营「提供平台服务之电子劳务」者,净利率为30%。 (3) 不符上开规定者,以收入按稽征机关核定之净利率 30%计算所得额。 (4) 稽征机关查得实际净利率高于依上开规定核定之净利率者,按查得资料核定。 2、 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国境外者,依下列规定认定我国境内利润贡献程度 (1) 可提示明确划分我国境内及境外交易流程对其总利润相对贡献程度之证明文件者,核实认定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劳务提供地与使用地均在我国境内(例如境内网路广告服务)者,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 100%。 (3) 不符上开规定情形者,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 50%。但稽征机关查得实际境内利润贡献程度高于 50%,按查得资料核定。 (三) 课征规定 1、 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依上开规定计算我国应课税之所得额,课征方式如下: (1) 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但该外国营利事业向稽征机关申请并经核定其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者,得以我国来源收入依该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2) 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外国营利事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于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依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2、 外国营利事业如为平台业者,应以其收取之销售价款课征所得税。其代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例如线上游戏软体供应商)收取全部价款,但实际仅收取平台手续费者,得提示相关合约、转付价款证明,其转付价款为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之我国来源收入者,并应提示已完纳我国所得税之证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缴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按实际收取之平台手续费课征所得税。外国平台业者就转付价款扣缴税款时,得以个别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经稽征机关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汇报稽征 机关其转付价款扣缴税款计算资料。 (四) 申请退还溢缴之扣缴税款规定 自106 年度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已扣缴之税款,与依上开规定计算之应扣缴税款不同,致有溢缴之扣缴税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 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我国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如有借法律形式虚伪安排,适用上开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课税规定,不当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稽征机关将按实际交易事实依法课征所得税。 发布单位: 财政部赋税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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