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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所得税协定于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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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1-19

财政部表示,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以下简称台沙所得税协定)于109年12月2日签署,嗣经双方完成使协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于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适用。台沙所得税协定为我国第34个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该协定可减低跨境贸易投资障碍,为双方经贸投资往来、产业合作及技术交流提供更优质租税环境。 台沙所得税协定共28条,主要由所得来源国(例如沙乌地阿拉伯)就他方缔约国(例如我国)居住者(含人民及企业)取得之各类所得提供合宜之减免税措施,以消除重复课税,并提供争议解决机制,预防或排除跨境课税相关问题。 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 - 居住者:符合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各自税法规定之居住者,包括个人及企业。 适用税目 - 所得税,沙方另包括宗教税(Zakat)。 营业利润 主要减免税措施: 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企业于对方国从事营业未构成「常设机构(以下简称PE)」,其「营业利润」免税。 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续期间超过6个月。 三、服务PE:提供服务期间于任何12个月期间合计超过6个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国企业之人,有权代表该企业在对方国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 但在对方国设立之固定营业场所(例如发货仓库)仅从事该企业货物之储存、展示或运送、专为该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资讯等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活动者,不视为PE。 投资所得 主要减免税措施: 一、股利:上限税率12.5%。 二、债权所得(利息):上限税率10%;特定利息免税。 三、权利金: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给付报酬上限税率4%;使用或有权使用无形资产所给付报酬及其他情况10%。 财产交易所得 主要减免税措施: 除一方领域居住者于转让前7年内曾经持有他方领域公司发行股份25%以上股权外,股份转让收益于来源地国原则免税。 争议解决 - 相互协议 我国或沙乌地阿拉伯居住者遇有: 一、适用本协定争议。 二、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需求。 三、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机制,以减少关系企业交易事后查核风险及增加税负确定性。 得于一定期间内向任一方领域主管机关申请相互协议,解决或预防跨境课税案件相关问题。 财政部说明,依据经济部统计,109年沙乌地阿拉伯为我国第15大贸易伙伴,我国为沙乌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场,双方贸易关系密切。台沙所得税协定生效后,有助减轻台商于沙乌地阿拉伯所得税负,倘符合该协定相关规定,台湾公司提供沙国公司技术服务之收入,如该台湾公司未于沙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且其于任何12个月派员提供沙国公司技术服务不超过6个月者,于沙国免税(原适用就源扣缴15%)。另台沙所得税协定系平等互惠适用于双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国从事类似营运模式,亦可在我国享受类似减免税利益。又沙国国内税法尚无单方消除双重课税规定,透过台沙所得税协定提供沙国公司消除双重课税机制,可大幅减轻沙方公司租税负担,提升其投资我国意愿,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 财政部强调,台沙所得税协定为我国与中东伊斯兰教国家生效之第1个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具指标性意义。沙国近年推动重要经济政策「愿景2030计画(Saudi Vision 2030)」,积极扩大基础建设,提升外人投资比例,增加非石油收入。台沙所得税协定生效适用将有利台商布局中东市场享有合理安定税负,解决或预防其从事跨境活动面临重复课税争议,排除租税对其从事跨境经济活动决策之干扰,使企业发展及布局回归经济资源分配及市场机制考量。未来财政部将持续本平等互惠原则,推动与经贸投资往来密切国家、有意愿之新南向政策目标及印太地区国家洽签所得税协定,提供台商全球投资布局更完善之租税权益保障。 资料来源: 财政部国际财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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