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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租稅協定退稅期限放寬

Date:2025-09-29 閱讀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一、主要修訂內容: 自2025年4月10日起,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台灣來源所得之溢扣繳稅款時效,由原本的5年放寬為10年(自繳稅日起算)。 二、重要提醒與例外: 過渡期規定:若在2025年4月10日前,已超過原5年申請期限的案件,不適用新的10年規定。 協定優先原則:若台灣與他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有更嚴格的退稅期限,則優先依照該協定辦理。例如:與德國的協定規定申請須在稅款所屬年度後第4年底前提出,因此不適用10年新規。 三、實際案例: 日本A公司於2020年4月15日繳納台灣來源所得之扣繳稅款,欲申請依台日協定退稅: 舊規:須在2025年4月14日前申請(5年內)。 新規:因在2025年4月10日新制上路時未逾5年,故可適用10年期限,最後申請日延長至2030年4月14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 資料參考來源: 中華民國財務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a4034562d5404b8c5f7f8a71a2f3b2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Date:2025-01-16 閱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檢具受益所有人證明者,除該協定另有規定 ,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我國與韓國所得稅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Date:2024-01-25 閱讀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韓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以臺商取得韓國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為例,本協定生效前,臺商在韓國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含地方所得稅);本協定生效後,臺商在韓國未構成本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本協定爭議時,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核調整產生之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指出,依據我國經濟部統計,111年韓國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韓國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我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約17億美元。鑑於臺韓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方面具互補性,本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進一步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境外投資更完善租稅權益保障。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2322-8150

財政部擬定2025年申報免稅額提高至9.7萬,標準扣除額升至13.1萬,薪資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1.8萬元

Date:2023-11-08 閱讀

物價上揚,財政部將調高2024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和課稅級距,2025年5月申報時即可有感減稅,包括免稅額提高5千元至9.7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7千元至13.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1.1萬元至21.8萬元。 課稅級距部分,原綜合所得淨額56萬元以下適用5%稅率,拉高3萬為59萬元,適用12%級距上限拉高7萬至133萬元,20%級距上限拉高14萬至266萬元,30%級距上限498萬元、拉高26萬元,498萬1元以上稅率40%。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所稅的免稅額、標扣額、薪扣額和課稅級距,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3%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截至10月,累計CPI漲幅較上次調整(2022年)已達5.5%。 此外,包括遺產稅相關扣除額和個人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等,也因物價漲幅超過法定比重而將調高。財政部表示,具體調幅會在年底公告,其中所得稅是2025年5月申報2024年所得時適用,其它如遺產稅等則是2024年即可適用。 以單身上班族為例,由於免稅額增加5千元、標準扣除額增加7千元,加上薪資所得扣除額增加1.1萬元,共增加2.3萬元的免稅、扣除額,以稅率5%計算,可省稅1,150元;如適用最高稅率40%,則可省稅9,200元。 至於育有兩名國中子女的雙薪四口家庭,報稅時免稅額可多扣2萬元(5千X4);夫妻標扣額調高1.4萬元;薪扣額增加2.2萬元(1.1萬X2),總共可多扣5.6萬元,按適用稅率5%至40%計算,可省稅2,800元至2萬2,400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以各項免稅額和扣除額調整後的水準計算,上述雙薪四口家庭的年收入若未達108.6萬元,理論上即可不用繳稅,但若需要退稅,仍要記得申報。 此外,由於課稅級距也有調整,楊建華表示,雙薪四口家庭的家庭年收入若未超過167.6萬元(扣除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所得淨額低於59萬元),適用稅率都是5%。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2023年度施行-二大條件 台商免列CFC課稅

Date:2022-11-21 閱讀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台商以第三地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者首當其衝,但只要符合「實質營運」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等任一條件,即可免列CFC課稅範圍。 台商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企業(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境外所得不課稅)50%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力、該公司無實質營運、個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三大條件,則屬於CFC課稅範圍。 若國稅局認定企業或個人有海外CFC收入,該CFC公司帳上獲利將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企業海外收益是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個人海外收益則列入最低稅負制,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後,減除67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20%稅率計為最低稅負、如果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但官員指出,若符合「實質營運條件」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豁免門檻則免列入CFC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條件為台企在當地設置的子公司有實質營業場所且聘雇員工在當地經營業務,而且CFC公司的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須低於企業總營收一成以下,才能視為實質營運公司。 至於當年度CFC盈餘,官員強調是以個別法人或自然人單位認定,以避免我國企業、個人以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避稅。 舉例而言,台商企業A直接持有B、C等兩家CFC公司,其2023年盈餘依序為新台幣800萬元、500萬元,雖然C都低於700萬元,但因為持有人都是A,因此國稅局認定A當年度CFC盈餘為1,300萬元(800萬+500萬),計入當年度A的海外收益併計營所稅,即為260萬元(1,300萬元*20%)。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