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9-05-31 閱讀
一、 為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新制規定,及所得稅年度課稅原則,自 106 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1、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2、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3、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4、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依上開規定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歸屬我國課稅所得額: 1、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收入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 30%。 (3) 不符上開規定者,以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 30%計算所得額。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上開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2、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3) 不符上開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 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 課徵規定 1、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上開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2、 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 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四) 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規定 自 106 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5 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Date:2019-01-02 閱讀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於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為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財政部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者,即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關於境外電商業稅籍登記申請以及報繳營業稅事宜,境外電商業者可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參考: 財政部
Date:2018-01-18 閱讀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於今(18)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財政部表示,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且符合國際稅制趨勢,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該等措施之內容及效益如下(4大亮點):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一)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增幅達33%~56%,受益戶數達542萬戶。 (二)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減輕國人養育幼兒負擔,因應我國目前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 透過前開調整,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二、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調整後我國綜所稅最高稅率低於OECD國家之平均最高稅率(42.47%),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一)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按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2、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3、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三)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上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搭配營所稅稅率與外資扣繳率之調整,使企業主要投資人營利事業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之股利稅負最高由現行49.68%調降為42.4%,獲得減輕,且內外資稅負差距由現行16.08%大幅降低為5.6%,促進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衡平,有助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四、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財政部強調,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之稅收,合理分配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符合租稅公平;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減輕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提升投資臺灣意願,鼓勵企業留才攬才,符合經濟效率;營利事業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大幅減少依從成本,消弭徵納爭議,符合稅政簡化;本次整體稅收損失約198億元,惟透過整體投資工作稅制環境之改善,可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增裕稅收,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新制順利實施。 新聞連結: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801180001&t=TaxNews&mserno=201707120002
Date:2017-09-03 閱讀
財政部本次稅改旨在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且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 下列為具體作法且預計於明年1/1實施: 1. 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自新台幣9萬元調高為11萬元;薪資所得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自12.8萬元調高為18萬元。 2.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 3.獨資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 4.營所稅稅率自17%調高為20%,但未分配盈餘加徵10%則調降至5%。 5.股利所得部分,確定取消實施19年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 6.外資扣繳率從20%上升至21% 參考出處及相關連結: 中央通訊社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9010308-1.aspx http://focustaiwan.tw/news/aeco/201709020004.aspx
Date:2016-08-26 閱讀
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經總統本(105)年7月27日公布。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施行日期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四、相關子法規規劃及宣導進度 財政部已擬具相關子法規草案,本年8月8日起於北、中、南舉辦5場座談會,徵詢各界意見及落實宣導,以降低業界疑慮。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215864286050740719?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