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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租稅協定退稅期限放寬

Date:2025-09-29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一、主要修訂內容: 自2025年4月10日起,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台灣來源所得之溢扣繳稅款時效,由原本的5年放寬為10年(自繳稅日起算)。 二、重要提醒與例外: 過渡期規定:若在2025年4月10日前,已超過原5年申請期限的案件,不適用新的10年規定。 協定優先原則:若台灣與他國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有更嚴格的退稅期限,則優先依照該協定辦理。例如:與德國的協定規定申請須在稅款所屬年度後第4年底前提出,因此不適用10年新規。 三、實際案例: 日本A公司於2020年4月15日繳納台灣來源所得之扣繳稅款,欲申請依台日協定退稅: 舊規:須在2025年4月14日前申請(5年內)。 新規:因在2025年4月10日新制上路時未逾5年,故可適用10年期限,最後申請日延長至2030年4月14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 資料參考來源: 中華民國財務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a4034562d5404b8c5f7f8a71a2f3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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