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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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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11-19 閱讀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所得稅協定)於109年12月2日簽署,嗣經雙方完成使協定生效之相互通知程序,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第34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可減低跨境貿易投資障礙,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臺沙所得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沙烏地阿拉伯)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 相關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 所得稅,沙方另包括宗教稅(Zakat)。 營業利潤 主要減免稅措施: 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超過6個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投資所得 主要減免稅措施: 一、股利:上限稅率12.5%。 二、債權所得(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報酬上限稅率4%;使用或有權使用無形資產所給付報酬及其他情況10%。 財產交易所得 主要減免稅措施: 除一方領域居住者於轉讓前7年內曾經持有他方領域公司發行股份25%以上股權外,股份轉讓收益於來源地國原則免稅。 爭議解決 - 相互協議 我國或沙烏地阿拉伯居住者遇有: 一、適用本協定爭議。 二、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需求。 三、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以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得於一定期間內向任一方領域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或預防跨境課稅案件相關問題。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統計,109年沙烏地阿拉伯為我國第1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沙烏地阿拉伯第11大出口市場,雙方貿易關係密切。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臺商於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負,倘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臺灣公司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之收入,如該臺灣公司未於沙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沙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6個月者,於沙國免稅(原適用就源扣繳15%)。另臺沙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沙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又沙國國內稅法尚無單方消除雙重課稅規定,透過臺沙所得稅協定提供沙國公司消除雙重課稅機制,可大幅減輕沙方公司租稅負擔,提升其投資我國意願,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強調,臺沙所得稅協定為我國與中東伊斯蘭教國家生效之第1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具指標性意義。沙國近年推動重要經濟政策「願景2030計畫(Saudi Vision 2030)」,積極擴大基礎建設,提升外人投資比例,增加非石油收入。臺沙所得稅協定生效適用將有利臺商布局中東市場享有合理安定稅負,解決或預防其從事跨境活動面臨重複課稅爭議,排除租稅對其從事跨境經濟活動決策之干擾,使企業發展及布局回歸經濟資源分配及市場機制考量。未來財政部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有意願之新南向政策目標及印太地區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房地合一2.0打炒房三讀7/1上路 2年內賣屋課重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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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1-04-10 閱讀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房地合一2.0修法,規定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持有2年內出售課45%稅率,超過2年、未滿5年內出售課35%,祭出重稅抑制炒房;新制自今年7月1日施行。 政府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11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另外,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及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曾銘宗、賴士葆等人,還有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也分別提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為15%;另外,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則為20%。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從2年拉長為5年,遏止短買短賣投機行為、房價不當哄抬,落實居住正義。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短期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持有房地2年內出售課45%稅率,持有房地2年以上、未滿5年出售課35%。相關條文修正也進一步規範,境內個人持有房地超過5年、未滿10年出售課20%,持有房地超過10年以上出售則維持現制課15%;境內營利事業持有房地超過5年,不分持有時間,出售一律課20%稅率。 另外,這次修法並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特定股權交易納入適用,視同房地交易,以打擊預售屋炒作和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所謂特定股權交易,是指未上市櫃、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如果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就得納入房地合一2.0版課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櫃、興櫃股票者不適用。 至於非境內個人、境外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稅制,朝野立委也支持行政院版本,通過持有房地2年內出售課45%稅率,持有房地超過2年以上出售課35%稅率。 這次修法在相關條文中也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排除條款,包括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房地,以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者,稅率為20%。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同時也規範,個人、營利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如果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 資料來源參考: 中央通訊社

金管會宣布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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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0-03-19 閱讀

近期國際金融情勢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證券市場波動,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保障投資人權益,避免個股價格因放空交易行為加速跌勢,金管會於本日宣布自即日起採行下列措施: 一、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於該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二、 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另金管會表示,請證券商多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 金管會鼓勵上市(櫃)公司可在資金調度有餘裕的情況下,適時實施庫藏股,以保障股東權益及強化投資人信心。經統計截至3月18日止,上市(櫃)公司目前執行中之庫藏股計有62件(上週新增15件、本週新增30件),預計最大可買回金額共約241.57億元。 由於國內防疫措施得宜,目前已將國境管制再升級,且台商回流及轉單效應應有助台股基本面,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疫情對總體經濟影響及台股表現,倘股市發生非理性下跌情事,金管會將適時進行評估及應變。 發佈單位: 金管會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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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19-05-31 閱讀

一、 為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新制規定,及所得稅年度課稅原則,自 106 年度起適用,擇要說明如下: (一)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 1、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2、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3、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4、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 所得計算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依上開規定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歸屬我國課稅所得額: 1、 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收入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 30%。 (3) 不符上開規定者,以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 30%計算所得額。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上開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2、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3) 不符上開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 50%,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 課徵規定 1、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上開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 (1)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 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2、 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平臺業者,應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課徵所得稅。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 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四) 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規定 自 106 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 5 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規範境外電商業者課徵加值型營業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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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19-01-02 閱讀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於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為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財政部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者,即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關於境外電商業稅籍登記申請以及報繳營業稅事宜,境外電商業者可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參考: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