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1-04-10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房地合一2.0修法,規定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持有2年內出售課45%稅率,超過2年、未滿5年內出售課35%,祭出重稅抑制炒房;新制自今年7月1日施行。 政府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的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11日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另外,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及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曾銘宗、賴士葆等人,還有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也分別提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為15%;另外,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則為20%。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短期持有的定義,從2年拉長為5年,遏止短買短賣投機行為、房價不當哄抬,落實居住正義。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短期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持有房地2年內出售課45%稅率,持有房地2年以上、未滿5年出售課35%。相關條文修正也進一步規範,境內個人持有房地超過5年、未滿10年出售課20%,持有房地超過10年以上出售則維持現制課15%;境內營利事業持有房地超過5年,不分持有時間,出售一律課20%稅率。 另外,這次修法並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特定股權交易納入適用,視同房地交易,以打擊預售屋炒作和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所謂特定股權交易,是指未上市櫃、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如果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就得納入房地合一2.0版課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櫃、興櫃股票者不適用。 至於非境內個人、境外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稅制,朝野立委也支持行政院版本,通過持有房地2年內出售課45%稅率,持有房地超過2年以上出售課35%稅率。 這次修法在相關條文中也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排除條款,包括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房地,以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者,稅率為20%。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同時也規範,個人、營利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如果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 資料來源參考: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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