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2-11-21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国公司CFC新制将于2023年上路,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台商以第三地纸上公司西进投资者首当其冲,但只要符合「实质营运」或「当年度CFC盈余未超过新台币700万元」等任一条件,即可免列CFC课税范围。 台商个人、企业若持有低税率国家企业(当地企业税率低于14%或境外所得不课税)50%以上股份或实质控制力、该公司无实质营运、个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当年度盈余超过新台币700万元,只要同时符合三大条件,则属于CFC课税范围。 若国税局认定企业或个人有海外CFC收入,该CFC公司帐上获利将认列为海外投资收益。企业海外收益是并入营所税课税、适用20%营所税率。个人海外收益则列入最低税负制,以境内外各项所得加总后,减除670万元免税额,余额适用20%税率计为最低税负、如果超过当年度综所税则需补缴差额税款。 但官员指出,若符合「实质营运条件」或「当年度CFC盈余未超过新台币700万元」豁免门槛则免列入CFC课税。 所谓实质营运条件为台企在当地设置的子公司有实质营业场所且聘雇员工在当地经营业务,而且CFC公司的非实质营运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须低于企业总营收一成以下,才能视为实质营运公司。 至于当年度CFC盈余,官员强调是以个别法人或自然人单位认定,以避免我国企业、个人以多家CFC分散盈余取巧避税。 举例而言,台商企业A直接持有B、C等两家CFC公司,其2023年盈余依序为新台币800万元、500万元,虽然C都低于700万元,但因为持有人都是A,因此国税局认定A当年度CFC盈余为1,300万元(800万+500万),计入当年度A的海外收益并计营所税,即为260万元(1,300万元*20%)。 资料来源: 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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