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2-11-21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新制將於2023年上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台商以第三地紙上公司西進投資者首當其衝,但只要符合「實質營運」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等任一條件,即可免列CFC課稅範圍。 台商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企業(當地企業稅率低於14%或境外所得不課稅)50%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力、該公司無實質營運、個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三大條件,則屬於CFC課稅範圍。 若國稅局認定企業或個人有海外CFC收入,該CFC公司帳上獲利將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企業海外收益是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個人海外收益則列入最低稅負制,以境內外各項所得加總後,減除670萬元免稅額,餘額適用20%稅率計為最低稅負、如果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但官員指出,若符合「實質營運條件」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豁免門檻則免列入CFC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條件為台企在當地設置的子公司有實質營業場所且聘雇員工在當地經營業務,而且CFC公司的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須低於企業總營收一成以下,才能視為實質營運公司。 至於當年度CFC盈餘,官員強調是以個別法人或自然人單位認定,以避免我國企業、個人以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避稅。 舉例而言,台商企業A直接持有B、C等兩家CFC公司,其2023年盈餘依序為新台幣800萬元、500萬元,雖然C都低於700萬元,但因為持有人都是A,因此國稅局認定A當年度CFC盈餘為1,300萬元(800萬+500萬),計入當年度A的海外收益併計營所稅,即為260萬元(1,300萬元*20%)。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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