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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韩国所得税协定于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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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4-01-25

财政部表示,我国与韩国避免所得税双重课税及防杜逃税协定(以下简称台韩所得税协定)于110年11月17日完成异地签署,嗣双方完成使该协定生效之国内法定程序并相互通知,该协定于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适用,为我国第35个生效之所得税协定,并为继台日(日本)所得税协定之后,我国与东北亚国家之第2个所得税协定。 财政部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共29条,规定合宜减免税措施及税务行政合作机制(详附表),包括股利、利息与权利金适用上限扣缴税率10%、营业利润或执行业务所得符合特定条件免税及相关适用争议解决机制(相互协议程序)等;以台商取得韩国来源技术服务收入为例,本协定生效前,台商在韩国未构成其国内法规定之营业场所者,按服务收入总额扣缴22%(含地方所得税);本协定生效后,台商在韩国未构成本协定规定之常设机构(PE)者,该技术服务收入于韩国免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订有相互协议程序条文,双方居住者认为已发生或将发生适用本协定争议时,得申请双方主管机关咨商解决,例如跨国集团得依相关规定申请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消除因一方发起移转订价查核调整产生之双重课税问题;或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BAPA),减少未来面临任一方进行移转订价查核风险,提升租税确定性,降低跨境贸易或投资租税障碍,有助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 财政部指出,依据我国经济部统计,111年韩国为我国第5大贸易伙伴,我国为韩国第6大贸易伙伴;双边投资方面,截至112年10月,我商赴韩投资约29亿美元,韩商来台投资约17亿美元。鉴于台韩双边经贸关系密切,且在半导体积体电路及记忆体制造方面具互补性,本协定生效适用后,可提供双方人民与企业友善租税环境,有助双边人员、商品、技术及资本流动,强化供应链、产业合作与韧性,并进一步开拓双方食品、观光、健康医疗、美容美妆及游戏等产业合作契机。 财政部强调,未来将秉持平等互惠原则,持续推动与经贸投资往来密切国家洽签所得税协定,提供台商境外投资更完善租税权益保障。 新闻稿联络人:林科长天琴 联络电话:2322-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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