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9-05-31 阅读
一、 为明确规范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外国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及报缴规定,在我国办理税籍登记与报缴营业税新制规定,及所得税年度课税原则,自106 年度起适用,择要说明如下: (一) 我国来源收入认定规定 1、 外国营利事业于我国境外产制完成之商品(例如单机软体、电子书等),仅改变其呈现方式,以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下载储存至电脑设备或行动装置供我国境内买受人使用之电子劳务,其取得之报酬非为我国来源收入。但需经由我国境内个人或营利事业参与及协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2、 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即时性、互动性、便利性及连续性之电子劳务(例如线上游戏、线上影剧、线上音乐、线上视频、线上广告等)予我国境内买受人,其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3、 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有实体地点使用之劳务(例如住宿服务、汽车出租服务)取得之报酬,无论是否透过外国平台业者,其劳务提供或经营地点在我国境外者,非我国来源收入。 4、 外国平台业者于网路建置交易平台供境内外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为我国境内个人、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其向买卖双方所收取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收入。 (二) 所得计算规定 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取得之报酬依上开规定认定属我国来源收入部分,得依下列规定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及依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应归属我国课税所得额: 1、 减除相关成本费用 (1) 可提示帐簿、文据供核者,以收入核实减除成本费用计算所得额。 (2) 无法提示帐簿、文据,但可提示合约、主要营业项目、我国境内外交易流程说明及足资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核定其主要营业项目者,以收入按该主要营业项目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计算所得额;其核定属经营「提供平台服务之电子劳务」者,净利率为30%。 (3) 不符上开规定者,以收入按稽征机关核定之净利率 30%计算所得额。 (4) 稽征机关查得实际净利率高于依上开规定核定之净利率者,按查得资料核定。 2、 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国境外者,依下列规定认定我国境内利润贡献程度 (1) 可提示明确划分我国境内及境外交易流程对其总利润相对贡献程度之证明文件者,核实认定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劳务提供地与使用地均在我国境内(例如境内网路广告服务)者,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 100%。 (3) 不符上开规定情形者,其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为 50%。但稽征机关查得实际境内利润贡献程度高于 50%,按查得资料核定。 (三) 课征规定 1、 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依上开规定计算我国应课税之所得额,课征方式如下: (1) 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但该外国营利事业向稽征机关申请并经核定其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者,得以我国来源收入依该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 (2) 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外国营利事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于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依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2、 外国营利事业如为平台业者,应以其收取之销售价款课征所得税。其代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例如线上游戏软体供应商)收取全部价款,但实际仅收取平台手续费者,得提示相关合约、转付价款证明,其转付价款为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之我国来源收入者,并应提示已完纳我国所得税之证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缴证明),向稽征机关申请按实际收取之平台手续费课征所得税。外国平台业者就转付价款扣缴税款时,得以个别外国非平台电子劳务业者经稽征机关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按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汇报稽征 机关其转付价款扣缴税款计算资料。 (四) 申请退还溢缴之扣缴税款规定 自106 年度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已扣缴之税款,与依上开规定计算之应扣缴税款不同,致有溢缴之扣缴税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 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我国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如有借法律形式虚伪安排,适用上开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之课税规定,不当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稽征机关将按实际交易事实依法课征所得税。 发布单位: 财政部赋税署
Date:2019-01-02 阅读
为促使境外电商业者来台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境外电商营业税课税新制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为掌握其销售电子劳务予台湾境内个人之资料及税源,财政部规定境外电商业者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即应申请办理税籍登记。 关于境外电商业税籍登记申请以及报缴营业税事宜,境外电商业者可自行或委托报税之代理人申请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资料来源参考: 财政部
Date:2018-01-18 阅读
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结论,于今(18)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表示,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兼顾租税公平,经济效率,税政简化及财政收入四大面向,且符合国际税制趋势,有助营造「投资台湾优先」及「有利留才揽才」之租税环境该等措施之内容及效益如下(4大亮点): 一,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之租税负担 (一)综合所得税(以下简称综所税)标准扣除额由新台币(下同)9万元提高为12万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资所得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12.8万元提高为20万元,增幅达33%〜56%,受益户数达542万户。 (二)综所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由每名子女2.5万元大幅提高为每人12万元,减轻国人养育幼儿负担,因应我国目前少子女化现象,鼓励生育。 透过前开调整,社会新鲜人年薪40.8万元(月薪30000元以下),双薪家庭年薪81.6万元,双薪4口之家(扶养2名5岁以下子女)年薪123.2万元,可免纳所得税,减轻薪资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税负。 二,有利留才揽才,提高国际竞争力 调降综所税最高税率为40%,删除综合所得净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适用45%税率级距。调整后我国综所税最高税率低于OECD国家之平均最高税率(42.47%),有助企业留才揽才及投资,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提高投资意愿,创造就业机会 (一)订定个人居住者(内资股东)之股利所得课税新制 个人股利所得计税方式按下列2种择一择优适用: 1,股利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并按股利之8.5%计算可抵减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每一申报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全年股利所得约94万元以下者可抵税(或退税)。 2,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算税额,与其他类别所得计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 (二)合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营所税)税率结构 1,营所税税率由17%调高为20%,惟课税所得额未超过50万元之营利事业,采分年调整,107年度税率为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以后始按20%税率课税,落实照顾获利较低企业之政策。 2,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加征营所税税率由10%调降为5%,适度减轻须借保留盈余累积自有稳定资金之企业所得税负,协助筹资不易及中小型新创企业累积未来转型升级之投资动能。 3,外资股利所得扣缴率由20%适度调高为21%。 (三)独资合伙组织所得免征营所税,直接归课出资人综所税。 上开股利所得课税新制搭配营所税税率与外资扣缴率之调整,使企业主要投资人营利事业阶段与个人股东阶段之股利税负最高由现行49.68%调降为42.4%,获得减轻,且内外资税负差距由现行16.08%大幅降低为5.6%,促进内,外资股东股利所得税负衡平,有助提高投资意愿,创造就业机会。 四,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相关记载,计算与罚则,大幅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并减少征纳争议,有助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财政部强调,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就所得税负分配作结构性调整,以废除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适度调高营所税税率及提高外资股利所得扣缴率之税收,合理分配于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之租税负担,与中小型及新创企业之税负,符合租税公平;合理减轻企业主要投资人股利税负,减轻高阶人才综所税税负,有助提升投资台湾意愿,鼓励企业留才揽才,符合经济效率;营利事业免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大幅减少依从成本,消弭征纳争议,符合税政简化;本次整体税收损失约198亿元,惟透过整体投资工作税制环境之改善,可创造就业,增加国民所得,增裕税收,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众于108年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配合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公布,尽速修订相关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征作业,并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新制顺利实施。 新闻连结: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801180001&t=TaxNews&mserno=201707120002
Date:2017-09-03 阅读
财政部本次税改旨在减轻薪资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税负,且减轻中小型及新创企业税负, 下列为具体作法且预计于明年1/1实施: 1. 综所税标准扣除额,自新台币9万元调高为11万元;薪资所得与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自12.8万元调高为18万元。 2.调降综所税最高税率至40%。 3.独资合伙事业免征营所税,盈余直接归课综所税。 4.营所税税率自17%调高为20%,但未分配盈余加征10%则调降至5%。 5.股利所得部分,确定取消实施19年的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 6.外资扣缴率从20%上升至21% 参考出处及相关连结: 中央通讯社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9010308-1.aspx http://focustaiwan.tw/news/aeco/201709020004.aspx
Date:2016-08-26 阅读
建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之「所得税法」第43条之3、第43条之4、第126条修正案,经总统本(105)年7月27日公布。其重点说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为避免营利事业借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CFC保留盈余不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所得税法第43条之3明定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设立于低税负国家(地区)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该营利事业股东应就该关系企业当年度盈余,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认列投资收益课税。 (二)为落实CFC制度精神,并兼顾征纳双方稽征遵循成本,订定豁免规定,明定CFC于当地有从事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余低于一定标准者,排除适用。 (三)为正确反映CFC可供分配盈余,明定CFC各期亏损得于10年内自其盈余中扣除;已依CFC制度认列收入课税之投资收益,于实际获配时不再计入课税,及提供国外税额扣抵机制,以避免重复课税。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为防杜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借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转换居住者身分,规避应申报缴纳之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43条之4明定依外国法律设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国境内者,应视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办理扣缴与填发凭单相关作业。 (二)有关依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处所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其认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决策者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或作成该等决策之处所在我国境内。 2、财务报表、会计帐簿纪录、董事会议事录或股东会议事录之制作或储存处所在我国境内。 3、在我国境内有实际执行主要经营活动。 (三)未来PEM制度实施后,可避免我国税基受侵蚀,亦有助于PEM在我国境内之企业认定为我国居住者,而享有适用两岸租税协议减免税优惠之权利,兼顾保障台商权益。 三、施行日期 为避免实施反避税制度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该制度将视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及国际间(包括星、港)按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执行税务用途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之状况,并完成相关子法规之规划及落实宣导后施行,所得税法第126条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业逐步适应新制,兼顾租税公平与产业发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 四、相关子法规规划及宣导进度 财政部已拟具相关子法规草案,本年8月8日起于北、中、南举办5场座谈会,征询各界意见及落实宣导,以降低业界疑虑 发布单位:财政部赋税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215864286050740719?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