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5-01-1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外国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FINI)投资我国境内股票或债券取得中华民国来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于取得前申请预先核准适用所得税协定关于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税率,于被投资公司给付股利或利息时,即可依较优惠之税率办理扣缴申报,免除事后办理退税之不便,且可避免资金积压。 该局说明,为提升FINI申请预先核准适用所得税协定上限税率之审核效率,落实协定赋与之租税利益,财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财际字第10800577770号令核释,属基金及信托型态之FINI,依其适用之所得税协定规定应检具受益所有人证明者,除该协定另有规定 ,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得提出叙明该基金或信托为案关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声明以资证明,免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5条第5项检具各款规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托之受益人名册、个别受益人为他方缔约国居住者之证明或载有他方缔约国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 该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条之1第1项规定,公司章程得订明盈余分配或亏损拨补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之,即国内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发放股利。为利FINI于股利发放前及时取得预先核准适用所得税协定关于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税率函,被投资公司给付股利时即可依上限税率扣缴,吁请FINI配合于当年度2月底前递送申请文件,以利稽征机关提早于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发核准函作业。另近3年内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请案件,考量前经该局审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续在台投资意愿,经受理之稽征机关检视FINI居住者证明、授权书及受益所有人自我声明等资料,如无重大异常,得酌予延长核准适用年限最长为24个月。 该局呼吁FINI如欲申请预先核准适用所得税协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税率,可尽早递送申请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关申请书表请至本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主题专区/税务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税协定专区/所得税协定相关申请书表),下载使用。 资料来源: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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