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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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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18-01-18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於今(18)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財政部表示,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且符合國際稅制趨勢,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該等措施之內容及效益如下(4大亮點):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一)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增幅達33%~56%,受益戶數達542萬戶。 (二)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減輕國人養育幼兒負擔,因應我國目前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   透過前開調整,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二、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 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調整後我國綜所稅最高稅率低於OECD國家之平均最高稅率(42.47%),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及投資,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一)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按下列2種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2、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3、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適度調高為21%。 (三)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上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搭配營所稅稅率與外資扣繳率之調整,使企業主要投資人營利事業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之股利稅負最高由現行49.68%調降為42.4%,獲得減輕,且內外資稅負差距由現行16.08%大幅降低為5.6%,促進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衡平,有助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四、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財政部強調,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之稅收,合理分配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符合租稅公平;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減輕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提升投資臺灣意願,鼓勵企業留才攬才,符合經濟效率;營利事業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大幅減少依從成本,消弭徵納爭議,符合稅政簡化;本次整體稅收損失約198億元,惟透過整體投資工作稅制環境之改善,可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增裕稅收,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及申報書表,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新制順利實施。 新聞連結: 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801180001&t=TaxNews&mserno=201707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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